【京天利】李某诉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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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
法定代表人邝青,董事长。
李某与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钱永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钱永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钱永耀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三百零一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二千二百零一元。
执行员 洪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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