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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_股票索赔
发布日期:2022-10-17
作者:
浏览量:18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
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80 证券简称:金花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49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赔付金额 21,194,676.80 元,并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以 15,887,076.80 元为基数按年率 10%支付利息及按月利率 2‰
支付滞纳金,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576,568.00 元由公司承担。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判决涉及的相关赔偿金额,公司已在 2021 年度
进行预提,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11 月 20 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原告”)
因合同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公司向原告支
付欠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等共计 54,046,425.80 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保全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具体详见公告“临 2020-070”)。
2020 年 11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在浦发银行西安高新科技支行的
账户资金 1151.17 万元及上海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账户资金 4000 万元被法院诉
讼财产保全(具体详见公告“临 2020-074”、“临 2020-076”)。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经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原告金额 21,194,676.80
元,并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15,887,076.80 元为基数按
年率 10%支付利息及按月利率 2‰支付滞纳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 317,032.00 元由公司负担。公司对一审不服,向陕西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详见公告“临 2021-061”)。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寄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陕民终
117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审判决情况
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赔付原告金额 21,194,676.80 元,并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以 15,887,076.80 元为基数按年率 10%支付利息及按月利率 2‰支付滞纳
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576,568.00 元由公司
承担。
对以上案件,公司将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权益。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本次判决涉及的相关赔偿金额,公
司已在 2021 年度进行预提,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
证券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及时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 日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赔付金额 21,194,676.80 元,并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以 15,887,076.80 元为基数按年率 10%支付利息及按月利率 2‰
支付滞纳金,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576,568.00 元由公司承担。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判决涉及的相关赔偿金额,公司已在 2021 年度
进行预提,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11 月 20 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原告”)
因合同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公司向原告支
付欠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等共计 54,046,425.80 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保全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具体详见公告“临 2020-070”)。
2020 年 11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在浦发银行西安高新科技支行的
账户资金 1151.17 万元及上海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账户资金 4000 万元被法院诉
讼财产保全(具体详见公告“临 2020-074”、“临 2020-076”)。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经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原告金额 21,194,676.80
元,并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15,887,076.80 元为基数按
年率 10%支付利息及按月利率 2‰支付滞纳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 317,032.00 元由公司负担。公司对一审不服,向陕西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详见公告“临 2021-061”)。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寄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陕民终
117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审判决情况
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赔付原告金额 21,194,676.80 元,并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以 15,887,076.80 元为基数按年率 10%支付利息及按月利率 2‰支付滞纳
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576,568.00 元由公司
承担。
对以上案件,公司将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权益。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本次判决涉及的相关赔偿金额,公
司已在 2021 年度进行预提,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
证券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及时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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