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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区:
- 江苏- 南京
- 执业证号:
- 13201201010729362
- 执业机构:
- 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街道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1座2216室 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 18601404123 谢保平
- 联系电话:
- 18601404123 谢保平律师
- 18651858679 索赔咨询
- 025-86600515 团队固话
不构成伤残等级,也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即使是最常规类型的案件,律师的执业水准和努力,对最大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有帮助的。
【基本案情】
甲驾驶电动车与乙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甲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次要责任,乙负主要责任。甲伤情治愈后,找乙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对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分歧太大,没有协商成功。甲认为,自己受到的伤害结果虽然没有达到伤残等级,但是,伤情还是给自己的身体带来一定影响,乙应该对此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则认为,甲受到的伤害结果没有达到伤残等级,因此,自己只需要对甲按照常规项目进行赔偿,没有其他赔偿义务。于是甲找到谢保平律师,咨询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谢保平律师认为,甲是可以依法要求乙赔偿的。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是执业律师日常工作中会遇到的最基本类型的案件,但是,即使是最基本类型的案件,如何最大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律师工作重中之重。
谢保平律师认为,乙的说法虽然有其合法性,但是,因此交通事故,甲的身体状况受到一定的影响这是客观事实。甲是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其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乙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济状况上乙明显优于甲。而且乙驾驶的是机动车,机动车无论在速度、硬度、重量、大小及相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较甲驾驶的电动车具有更大的强势。,作为相对强势者,乙在驾驶过程中应具有更高的避险义务。据此,谢保平律师通过对本案证据材料的收集以及自己对法律学理论的研究,向法院提出了要求乙对甲进行精神抚慰的诉求。
法庭辩论过程中,谢保平律师就精神抚慰金问题,围绕以下两个方面与对方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1、虽然甲的伤情经过鉴定没有达到伤残等级,但是,鉴定报告明确指出甲的受伤部位的功能稍受影响,这无疑是会给甲的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因此乙应该给予甲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2、关于责任比例承担,乙驾驶的机动车无论在速度、硬度、重量、大小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较甲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具有更大的强势,作为相对强势者,乙在驾驶过程中应具有更高的避险义务,更加应当履行更大的注意义务。且乙是某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是某一物业公司的保安,经济状况上乙也明显优于甲,因此在责任比例分担上,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乙应该在其责任范围以内负担最大的赔偿比例。
法院采纳了谢保平律师的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乙按照其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的最高限度对甲进行赔偿并向甲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